什么是旺旺名(淘宝旺旺名使用他人店铺名行吗)

原告H公司经受让取得了第1380345号"XX"图形文字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珍珠(珠宝)、玛瑙、翡翠等商品上。被告网店"XX翡翠珠宝店"首页的左上角及正上方以较大字体显示了"璞谷翡翠第二分店"的名称,在"璞谷翡翠第二分店"这一名称下方用较小的字体标注了"北京璞谷珠宝有限公司旗下网店"的字样。被告网店首页上方的主旺旺名为"XX珠宝店",登陆后可以与该旺旺进行对话,对话框中顶端显示"XX珠宝店在线",后被告网店将旺旺名"XX珠宝店"修改为"东方美玉翡翠店"。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H公司经济损失五千元;二、共同赔偿原告H公司诉讼合理开支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XX珠宝店"的会员名,导致在网页显著位置呈现的主旺旺名为"XX珠宝店",在用户与该旺旺进行交谈时,会显示"XX珠宝店在线"等字样,这一使用方式,类似于店铺名称,能够起到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提供者的作用,构成商标性的使用,被告网店销售的翡翠等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XX珠宝店"与"XX"组合商标主要识别部分"XX"相同,足以使人误认为被告网店与"XX"组合商标存在某种关联,构成商标侵权,故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涉及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本案涉及的淘宝会员名涉嫌商标侵权纠纷,属于新类型案件。通过审理,法院认定淘宝主旺旺名的使用方式,类似于店铺名称,能够起到标识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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