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个人意外险赔偿范围(摩托车意外险怎么赔)

案件要点

保险险种: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出险原因:九级伤残

拒赔理由:无证驾驶

理赔金额:8000元

案件详情

投保:2020年5月22日,原告李生(化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的保额为4万元;意外伤害医疗的保额为1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

出险:2020年9月5日,原告李生驾驶湘H的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摔伤,随后在人民医院住院诊疗21天;出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理赔:李生出院后,向保险公司递交理赔资料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原告李生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

经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第7条第4款规定: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或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条款释义第16条第1款明确定义了无有效驾驶证包含了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解释说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及解释释义已在条款中加粗备注,已做好充分告知提醒义务。现被保险人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首先,虽然交警部门将原告李生驾驶的轻便摩托车认定属于机动车范畴,但这种确认仅是作为事故责任的认定及确定赔偿比例的认定,交警部门为该轻便摩托车办理牌照,系行政领域相关管理部门对原告所驾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作出的认定。

其次,根据湖南省公安厅于2019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在湖南省辖区内,国家并未将电动车定性为必须注册登记的车辆,而是在区分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且经国家强制CCC认证的前提下,才将电动车区分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概念,社会大众依据其自身认识(对电动车的认可度、对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认知度),在购买了国家允许作为电动车销售的车辆后,对其所购电动车是否属于必须具备相应驾驶资格才能驾驶的机动车并无认知,社会大众依当地政府的规定对其所购电动车进行注册登记后,并不代表其真实知晓该车为机动车,而是常识性的将注册登记认为是行政部门对电动车的规范管理行为,并普遍认知为电动车在注册登记之后即可上路行驶,从而对其驾驶该车是否应具备相应驾驶资格得出结论即驾驶电动车无须机动车驾驶资格。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在原告投保时对原告就该免责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相应提示向本院提交确凿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提出拒赔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原告李生保险理赔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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