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元芙蓉王什么档次(芙蓉王是哪里的烟)

“芙蓉王”是湖南本土著名的香烟品牌,其口感和外包装也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然而不久前,常德一名退休职员李建忠将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他们生产销售的“芙蓉王”香烟,在外包装上印刷的“芙蓉”花图案及字样涉嫌著作权侵权,并索赔150万元。

曾独立创作“芙蓉花”图文

认为“芙蓉王”外包装涉嫌侵权

今年72岁的李建忠是原常德市滨湖印刷厂的职工,他向法庭陈述,自己是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芙蓉烟包装)的著作权人。

1971年,李建忠在印刷厂工作时,经过艺术化的构思与设计,独立创作完成“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该作品在1982年被选送参加全国首届包装工业展览,获得好评。

2019年4月,原告方认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未经李建忠的授权,擅自使用、修改原告上述作品在蓝色软装“芙蓉王”和白色短支装“芙蓉王”香烟的包装上,对这些种类的香烟进行了批量生产和销售。

原告方表示,上述种类的香烟包装上的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与原告的作品图及参展作品图进行比对可以发现:芙蓉花的花瓣数量、造型和位置高度相似;芙蓉花的叶子数量造型和位置高度相似;芙蓉花的花柄形状与位置相同;“芙蓉”文字(包括汉字和拼音)的字体形状高度相似,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并要求被告湖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

湖南中烟:属重复起诉应驳回

无证据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

与湖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一起坐在被告席的,还有湖南六三六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方认为,湖南六三六连锁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了上述涉嫌侵犯著作权的香烟,应当就该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湖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答辩意见:他们认为李建忠早在2002年已经就该著作权侵权一事向常德市中院提起诉讼,当时法院已经判决,驳回李建忠的诉讼请求,如今再次提出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该裁定驳回;同时,他们表示李建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标识享有著作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应当驳回其诉讼。

而被告二湖南六三六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表示,他们是通过正规途径进货销售,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他们不能接受。

法庭概括三大争议焦点

因案情复杂将择期宣判

经过现场审理,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对于涉案标识与“芙蓉王”两款香烟外包装上的图案在线条、文字上构成实质性近似这一事实,原被告三方均表示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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